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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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OOO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置自用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买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因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能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日起施行。2、《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最低计税价格(一)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二)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本通知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以10%确定;在本通知下发后,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见附件一)。(三)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画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12号)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购办。交通部车购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发布执行。(六)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没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代征机构按以下原则办理免税手续:(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二)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三、关于价外费用《条例》第六简朴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关于退税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购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购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退还已缴纳的车购税。  五、委托代征期间,车购税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车购税的征收管理,由代征机构负责。  六、车购税的征收管理除《条例》,以及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征管事宜可暂按本通知所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但上述文件凡与《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款按文中所述日期执行外,其他均自2001年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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